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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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国际原油东方财富网2023年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发售的液化石油气实行监视抽查,经贵州省产物德地搜检检测院检测,该批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适应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圭表央浼,检测结果为70%(圭表央浼为≥95%),且测出二甲醚,检测结果为30.1%。2023年11月9日,我局将搜检结果见告当事人,法律职员遵照《搜检告诉》线索对当事人发售的该批次涉嫌不足格的液化石油气实行现场核查,正在当事人规划地点及堆栈未睹2023年8月8日抽样时封存的备样和仲裁样液化石油气。正在法定克日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反对、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发售不足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手脚予以立案观察。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进购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经搜检,该批次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适应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圭表央浼,检测结果为70%(圭表央浼为≥95%),且测出二甲醚,检测结果为30.1%。当事人发售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不适应保证人体矫健和人身、家产平和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圭表央浼。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当事人共进购74瓶:个中70瓶是中瓶(11Kg)即(YSP-15),4瓶是小瓶(4Kg)即(YSP-5);小瓶(4Kg)的进价是21.95264元/瓶,中瓶(11Kg)的进价是60.3976元/瓶。小瓶的发售代价是50元/瓶,中瓶的发售价是135元/瓶,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全盘发售。当事人无该批次产物的搜检告诉和相干质地证据文献、无供货商相干资料,未成立发售台账。该批次不足格液化石油气的货值金额为9650元(即:135元/瓶*70瓶+50元/瓶*4瓶=9650元);违法所得为5306.31元(即:(135-60.3976)元/瓶*70瓶+(50-21.95264)元/瓶*3瓶=5306.31元)。

  上述真相,要紧有以下证据:1.《搜检告诉》(NO:【黔】质检第J号)、对当事人现场反省笔录2份、扣问笔录3份、当事人2023年8月8日的液化气发售价特别、现场反省照片1份;2.《黔东南州墟市监视料理局抽样纪录》、抽样现场及产物照片各1份;3.《产物德地监视抽查结果通告单》(编号J号)、当事人签收搜检告诉和结果通告的投递回证;4.贸易执照复印件、法定代外人、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6.********有限义务公司现场反省笔录及照片各1份、2023年8月6-8日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纪录外51页;7.“门店名称:华瑞燃气,2023年8月8日《LPG盘算充装单》NO.0002981”票据复印件1份;8.《刻日供应资料通告书》、《黔东南州墟市禁锢局投递地方确认书》1份。以上证据均由相干职员署名确认。

  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向当事人投递了《行政惩罚见告书》(黔东南市监罚告〔2024〕7号),见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的真相、源由、凭借、惩罚实质,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益;当事人正在法定克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睹。

  本局以为,当事人发售不足格液化石油气的手脚,组成了发售不适应保证人体矫健和人身、家产平和的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圭表央浼产物的手脚;违反了《中华国民共和邦产物德地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临盆、发售不适应保证人体矫健和人身、家产平和的圭表和央浼的工业产物。的确料理举措由邦务院划定。”之划定,凭借《中华国民共和邦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之划定实行惩罚。

  本案中,当事人发售的该批次不足格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适应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圭表央浼,检测结果为70%(圭表央浼值为≥95%),不足格项目检测数据与圭表目标差异为25%,产物全盘发售,且无法追回,具有从重情节。当事人行为永恒从事液化石油气发售的规划者,明知液化石油气质地是事闭国民民众人命矫健、家产平和的,却未施行进货检验负担,不适应从轻或减轻惩罚的境况。联结本案涉案产人品业厉苛禁锢央浼,归纳商讨当事人违法手脚的真相、性子、情节、危机水平、主观过错等成分归纳裁量,我局定夺对当事人予以从重惩罚。

  凭借《中华国民共和邦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临盆、发售不适应保证人体矫健和人身、家产平和的邦度圭表、行业圭表的产物的,责令歇歇临盆、发售,充公违法临盆、发售的产物,并处违法临盆、发售产物(囊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物,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要紧的,吊销贸易执照;组成不法的,依法查究刑事义务。”之划定,我局定夺责令当事人歇歇违法手脚,并作如下行政惩罚:

  请正在接到本行政惩罚定夺书之日起15日内凭贵州省财务电子单子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料理一体化体系发送的缴款校验码到各个展开非税生意的银行缴纳罚没款。过期不缴纳罚没款的,遵照《中华国民共和邦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的划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并将申请国民法院强造推行。

  如不服本定夺,可正在接到本定夺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国民政府申请复议,也能够于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岁月,行政惩罚不歇歇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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