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限证券规则简称香港规则13.25B条关于披露股份

股票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 限 证券 规则 简称 香港 规则 13.25B条关于披露股份发_个股行情查询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具体成员保障布告实质的确 确切和无缺,没有作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者强大遗

  依照香港共同业务所 限 证券 章程 简称 香港 章程 13.25B条合于披露股份发

  行人的证券变化 报外的央浼,及 深圳证券业务所股票 章程 11.2.1条合于境外里同 披露的央浼,

  特披露万科企业股份 限 正在香港共同业务所 限 披露易网站 登载的 万科企

  股份發行人及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九B章上市的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證券變動月報外

  (D). 為發行將予上市的發行股份所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安放,囊括期權(但不囊括根據股份期權計劃發行的期權)

  2. (i) 至 (viii) 項為確認內容的修議款式,可按個別情況予以修訂。如發行人早前已就某證券發行於根據《主板規則》第13.25A條 /《GEM規則》第17.27A條所刊發的報外中作出有關確認,則不需求於此報外再作確認。

  證券有權領取统一期間內按统一息率計算的股息/利钱,下次派息時每單位應獲派發的股息/利钱額亦完整肖似(總額及淨額);及 證券附有肖似權益,如不受限定的轉讓、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並正在全体其他方面享有一概權益。

  「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会意為「所購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会意為「所購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可發行股份分類」應会意為「所購回股份分類」;及

  「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会意為「所贖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会意為「所贖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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