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开展Tuesday, January 16, 2024海合总署布告2016年第71号(合于海合特别囚系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往”相合囚系题目的布告)
为标准海合特别囚系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往”生意发展,现将相合事项布告如下:
一、本布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往”轨造,是指海合对海合特别囚系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囚系形态的大宗基础工业原料、农产物和能源产物(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正在经相合政府部分准许树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集(以下简称现货市集)交往平台上交往的囚系轨造。
三、发展现货交往的货色品种应由现货市集筹划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合挂号。
四、从境外或者境内区外进入交收栈房的大宗商品该当按现有货色进出口章程照料海合手续;大宗商品该当堆放正在交收栈房中的指定处所,并设立昭彰象征。
五、保税仓单持有人该当通过公示机构对所持有的仓单举办公示,并由公示机构将仓单等新闻供应给海合;交往平台应向海合供应大宗商品交割结算价等干系新闻。
六、合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往”轨造的区内企业,应依据海合章程的认证方法与海合特别囚系区域新闻化辅帮管造体例联网,向海合报送可能餍足囚系请求的干系数据。